客户情况介绍:
某世界500强制药企业,其境外新加坡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派遣境外员工,为境内公司提供服务。税局在企业第一次派遣境外员工时,判定此业务属于PE,要求境内公司代扣代缴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金;
客户需求:
是否一定会被判定为PE,并交纳相应税金?就二次派遣境外员工事宜,是否可以合规避免掉被税局判定为PE的情况,降低相应税负?
RTF操作结果:
RTF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拟定付汇合同,并向税局争取到不被判定常设机构PE的结果。税收负担上,RTF帮助企业减免了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Withholding CIT,VAT and surcharges)。
RTF项目执行关键点介绍
首先,RTF国际税务部将项目重点植入到对外付汇的合同中,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相关规定,判定境外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常设机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审阅派遣企业、接收企业和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合同协议;了解派遣企业或接收企业对被派遣人员的管理规定;结合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被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资料的情况,及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等情况,重新修订了付汇合同;
其次,在合同备案过程中,RTF与税局就如下观点做出回应及解释:
1. 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2. 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3. 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4. 派遣企业是否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是否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5. 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派遣企业还是接收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最终,RTF国际税务部帮助企业争取到仅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