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日益临近实施(2017年7月1日),RTF国际财税团队特别帮助梳理国内高净值客户的应如何应对的解决方案,避免盲目担心。
作为高净值客户,首先要对《管理办法》信息通过什么渠道被交换,交换哪些信息进行初步了解: 7月1日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中国在G20集团层面承诺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的标准,实现该标准在中国的落地。境外金融资产账户信息交换流程如下:
1、境外金融机构需要履行一定的尽职调查流程,识别中国纳税居民持有的特定境外金融账户,并将账户信息报送境外国/地区的税务机关;
2、中国税务机关与境外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之间开展信息交换。
3、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自动交换了解到高净值人群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从而实施跨境税源管理。
了解了信息是如何被交换的之后,高净值人群对自己的资产及涉税信息又需作哪些了解呢?
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RTF国际财税专家特别提醒,中国税局会按照国籍、长期居留权,住所、实际居住或停留的时间、在不同国家的保有的投资额等标准综合考量,并判断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举例说明,中国居民个人,获得日本永居;但长期(比如超过5年)在中国工作,按照中日税收协定,此中国籍居民不能因为获得日本永居,而被定义为日本居民纳税人;而是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哪些美国“绿卡”持有者,或是满足根据居住天数实施“实质居住测试”的同样面临中国税局对于是否沟通中国居民纳税人义务的审查判定。由此可见,简单地取得他国公民身份或拿到“拥军/绿卡”,未必能改变其中国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而规避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因此,高净值人群需根据现有状况或对未来的规划确定自身的居民身份状态,充分分析潜在的税务影响并合理规划,避免双重征税。
中国税局居民纳税人判定表格内容举例:
是否构成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税收居民
Whether a fiscal resident of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24在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境内是否有住所
Does the taxpayer have domicile in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是 Yes □否 No
25在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境内是否保有长期居所
Does the taxpayer have permanent residence in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是 Yes □否 No
26是否取得在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的长期居留权
Does the taxpayer have the right to permanently stay in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是 Yes □否 No
27在最近纳税年度内在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连续或累计停留天数
Number of days of continuous stay or cumulative stays in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in the past taxable year
28在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保有的投资额
Amount of investment in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29是否具有中国,缔约国还是第三国国籍
Does the taxpayer hold the nationality of China,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r a jurisdiction other than China &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是 Yes □否 No
其次,海外资产盘点。
主要区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并作出妥善安排。《管理办法》规定金融资产及账户范围介绍如下:
1、金融资产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大宗商品、掉期、保险合同、年金合同或者上述资产的权益,前述权益包括期货、远期合约或者期权;而房产等实物商品或者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属于非金融资产;对于非金融资产则无需进行信息交换;
2、金融账户包涵:存款账户、托管账户和其他账户,如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收益权、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对于形式相对复杂的资产及账户,如信托或有可能形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离岸公司拥有的资产等,个人应当对其作出详细分析,了解其是否属于《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金融账户范围。
第三,海外CRS参与国及信息交换时间限定
目前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但要区分是否建立信息交换伙伴关系,否则不会真正实现信息交换;同时各国(地区)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及实施时间计划要了解清楚。从而有效筹划税务风险,实现合规。
希望上述的信息关键点介绍,能够帮助您理清CRS繁杂信息背后的脉络,帮助您更好的梳理海外资产,做好涉税风险评估及资产配置及合规规划。
RTF国际财税专家认为,CRS的出台将更好的促进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税收信息透明度,并构建更好的国际税收秩序及征管环境。受到影响的高净值人士,也应理性应对,积极配合。如您希望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梳理金融账户,评估金融账户信息接收国(地区)存在的税务风险,寻求改善涉税事项合规性的方法和途径;也欢迎随时跟我们的国际财税专家团队共同探讨您专属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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