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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项目简介
研发费范围
服务项目
  • 2016年1月1日起,未及时享受的研发企业,3年内可追溯享受此政策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 需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核算实际发生额。严格区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否则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服务团队
经济学学士,熟悉各主要离岸公司注册,跨境服务免税,财政补贴,转移定价,离岸银行等方面的运作及具体操作。
Tax Consultant
商业学士学位,了解北京等地相关税收政策及部门要求,熟悉跨境应税服务免税、退税及售付汇和外资设立、注销等相关政策、工作流程及运作。
Department Manager of Finance Outsourcing
会计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近10年中国大陆及欧洲工作经验,熟悉中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外资企业账务处理、税收筹划、准则间报表转化。
相关事项
  • 适用条件,推荐申请
    涉及下述三种情况关联方交易的企业,RTF强烈建议企业申请150%加计扣除费用。[%%%]1、按照成本加成确定收入;[%%%]2、进入到特别纳税调整2号令规定的税局监管“区域”的企业;[%%%]3、常年亏损企业;推荐原因: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一旦被税局判定为有失公允。
    01
  • 不适用行业
    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业
    02
  • 不适用“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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