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税界最火的事件之一便是“营改增”,而“营改增”中,许多人关注的就是建筑行业的“营改增”,下面我们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业如何面对“营改增”。
一、政策依据:
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为扣除分包费的余额;
二、关于建筑业如何处理“兼营、混合销售”账务、税务处理问题
1、兼营的税政要求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销售的税政要求:同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多项不同税目的销售项目,比如:提供建筑服务及建筑材料等仅适用一种税率;
财税专家分析及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需要明确此销售行为到底是兼营还是混合;比如:兼营更多是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或是无形资产或是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是两种服务或者两种货物,那就是兼营,而不是混合销售。
ü 在税收上兼营与混合如何避税?
兼营要求企业不同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要分开核算,签订合同或者会计核算上都要注意。如果不能清楚的分开,就要从高适用税率。而混合销售就是一票决定权,同一项销售行为只有一个税率。
ü RTF财税专家风险提示
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在企业签订合同和财务核算过程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签订合同时没能将兼营和混合销售区分开,会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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