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

财务服务

商务服务

咨询服务

海外投资

政府项目(产业园区)

热点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热点资讯 > 正文
高新企业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 发布日期:2016-11-10 16:58:2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Yoyo

今天RTF 中国税务团队,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其研发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及计量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问题。RTF小编特别提示,要关注每段后续的RTF中国财税专家提示的点睛部分。


一、初始确认时


1、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


(1)、会计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的开发支出应当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


(2)、税法——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如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于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初始确认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与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而因税法规定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则其计税基础应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因而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但如该无形资产的确认不是产生于合并交易、同时在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2、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初始确认时的入账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


RTF中国财税专家提示:如果企业是高新企业,有单独的研发费用核算体系,那么形成的无形资产除了正常的摊销,还能在计算所得税时多抵减摊销额的50%,省下一笔支出。


二、后续计量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累计摊销(会计)-减值准备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摊销(税收)

  

1、无形资产的摊销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期末需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一定期限内摊销,合同、法律未规定明确摊销期限的,应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法律规定中,比较特殊的有软件,可以按照2年摊销。


[(财税〔2012〕2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差异


会计准则——可以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下降。


税法——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计税基础不会随减值准备的计提发生变化。


RTF中国财税专家提示:会计上无形资产可以在任意使用年限摊销,但税法上除去有合同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就必须要按照不少于10年摊销,不然就需要补税。企业购入的软件比较特殊,可以按照2年摊销。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确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时候要充分考虑这一点对所得税的影响。


【总结】

1、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开发阶段符合条件的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无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3、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应当是相同的,“三新”技术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RTF中国财税专家提示:费用发生时合理规划、准确记载,有助于企业最大限度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文章标签:
服务领域
最新公开课
热点标签
TAX 专栏
最新活动
国际财税组织 KEY WILL GROUP 成员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外企财税专家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8:30—17:30
咨询电话:021-60450886
客服邮箱:info@rtfcpa.cn

新内容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我们会将更多的信息、课程、资讯推送给你。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8-2014 商顿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沪ICP备1604031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