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服务贸易项下的非贸易付汇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于2013年7月9日公布了,对于之前法规进一步规范的全新章程,2013年40号公告(即《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与之前相比,比较突出的变化在于提高了原则上不审核交易单证的单笔付汇的门槛,即等值5万美金以上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的单证;另将原有政策中的所提要求的税务证明,转变为了40号公告要求中的备案表。
在非贸易付汇中,其基本流程主要经历四个步骤即可:即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虽然40号公告已实施近2年,但企业是否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合理、合规的进行对外支付呢?想必有些企业,还是无法做到,那么本次就从合同备案开始,共同探讨下对外支付中所需经历的四个步骤。
在40号公告之前,无论是法定源泉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等,还是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有对外付汇的合同,都需要企业在30日内完成备案。但是,在实际中,企业都是有实际支付需求时,才进行合同备案,在这之中其实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40号公告强调了付汇的境内机构和个人,要自觉遵从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或资料报告的义务,根据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出具备案表时,会审核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如果税务机关意识到该合同没有合同备案或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或者《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很多企业认为,支付5万美金以下反正不需要税务备案表,因此认为只要自行缴税,不需要合同备案等想法,在强调合同备案的当下将面临挑战。没有合同备案号,就无法完成纳税判定。另一方面,习惯等到要出具税务备案表的时候再去完成合同备案,甚至等到要对外进行支付的时候再去准备合同(特别是关联方口头合同、邮件约定、只有订单没有合同等情况下),在新的40号公告下将面临更大的风险。更何况,企业的合同备案之后,就会进展到纳税判定的环节,而常常纳税判定是非常耗时的,因此,越提早完成合同备案,越有利于节约时间完成后续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