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这部法规解决了对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是否征税这一争议性问题,填补了税法上的空白。
7号公告第一条就明确的表明了,其核心内容特指非居民企业是否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来实现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从而达到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对于该种情况税务机关会依据相关的规定,从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却认为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那么,究竟非居民企业想通过间接转让财产,首先就要弄明“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 。对于“合理的商业目的”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理解。
1、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4、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6、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7、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8、其他相关因素。
那么,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情形用四个需要同时满足的条款来确定,在该公告出台之前该处为空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就造成了争议。这四个条件分别为: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到此,非常明确了间接转让财产的核心,何为合理商业目的,与不合理目的。对于间接转让财产来说,在7号公告第7条规定中表明,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计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该机构、场所的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中,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应纳税款的,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提供与计算股权转让收益和税款相关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款入库后30日内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且股权转让方未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追究扣缴义务人责任;但扣缴义务人已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按本公告第九条规定提交资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最后,对于间接转让财产的非居民企业来说,该公告直接阻断的企业的“歪心思”,虽然企业可一时避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但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那么将为企业带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