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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企业,筹建期进项税额也可抵扣
  • 发布日期:2015-08-27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注册公司,在筹建期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最新公告《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这一公告将于2015年8月19日起执行。该公告,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来说,是又一利好政策,新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进行基础建设、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建账建制、招聘员工、联系进销渠道等。



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而该公告恰好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公告中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同时,对于新设立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适用范围

新设立的企业


二、适用的条件

纳税人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期间(一般为筹建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小规模纳税人状态;

2、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

3、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


三、不适用的情形

纳税人隐瞒收入的不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四、执行时间

1、一般规定:2015年8月19日及以后手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特别规定:2015年8月19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前述条件的、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五、处理方法

1、购货方纳税人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货方纳税人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3、纳税人取得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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