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支付中,其实最消耗时间的就当属纳税判定了,在未公布40号公告前,由于判定无法完成的原因,往往造成非贸易付汇凭证迟迟无法开具,对于企业来说只能等待,宝贵的时间就这么浪费,而款项却支付不出去。40号公告并没有改变纳税核定需要提交的资料要求,甚至可能会强化这些资料的准备工作。
由于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这里有一个企业的常见问题是,很多企业会喜欢和国外的关联公司签一个通用的服务协议,把国外关联方在一个期间内会向境内提供的各种劳务全部由该合同去约定。这样处理,很好的解决了效率的问题,不至于每次一发生离岸服务支持,都重新进行一次合同工作。特别在一些关联服务频繁,种类多,按每个订单标的又很小的情况下,这种情形特别常见。
在纳税核定时,这些项目可能会出现大部分项目是完全在境外发生,有些项目是在境内发生,但是低于183天/6个月,有些项目可能需要核定境内外工作量等情况。此时,如果同一个合同规范多项交易,或者同一个合同规范同类型交易,但从税务角度包括不同项目,其适用的核定利润率等信息也会适用于该合同项下的所有发票(项目)支付申请。
此时,建议大家需要关注合同是否需要拆分,将金额大的、可以申请免税(境内低于183天/6个月),单独签订合同,与那些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项目进行区分,这样在税款扣缴的问题上获得优化。
不过,正是因为要申请免税,纳税判定的时间将会比自行判定需要交税项目的时间长。从税务局内部来讲,缴税的项目也许专管员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所长就可以批复,但免税需要三级审批,并且申请还需要经过所得税科、国际税收管理科等部门的逐级审批。这部分劳务,包括提供劳务不予征税、核定或据实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大额支付备案(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因此,处理这一类的非贸易付汇项目,应该预留足够的时间完成税务流程,而不要把税务支付和合同备案、纳税核定一起处理。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在付汇的急迫性和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判定上进行一个权衡。
对于需要核定利润率、境内外工作量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根据这个文件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准备情况说明,申请纳税核定时,准备与这些信息相匹配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