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TF继续分享有关非贸易付汇的内容,在企业进行完那谁核定后,企业需要完成纳税义务。此时,企业有几项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何时需要开展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时适用的汇率,以及正确计算需要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款。
首先,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实务中,企业一般倾向于等到需要去出具税务证明/备案表的时候,才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实际上,企业需要支付该款项的时候,也的确是纳税义务“每次向非居民支付”所得的时候。此外还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当中国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将该笔款项对应的支出在所得税前已经作了扣除,那么即使并未支付,也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对于适用汇率问题,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代扣代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汇率,实务中与上述所得税适用的汇率一致。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款,自2013年8月1日以后,全国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铺开,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特别是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时,需要关注境内外交易双方对代扣代缴税款的承担情况去执行。部分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纳税核定时,在情况说明中明确写明税款的承担方式。
根据商业实践,有四种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式去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的税基,这四种情况分别是:
1、增值税、所得税皆由境内承担;
2、增值税、所得税皆由境外承担;
3、增值税境外承担、所得税境内承担;
4、增值税境内承担、所得税境外承担。
在上述四种承担方式下,代扣代缴的税款,在同一发票金额下是不同的代扣代缴金额。而这个税款代扣代缴之后,上海税务局要求企业在填写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栏的时候,填写含税的金额。因此,企业应熟悉不同的商业谈判情况下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好企业能在和境外公司签订合同时,就税款承担的方式进行约定,避免日后无法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企业在完成纳税义务后,可以说非贸易对外支付已完成3/4,距离成功支付就已不远,最后需要企业进行备案,在成功备案后,企业方可安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