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了关联业务往来,就需要进行关联往来业务申报,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RTF为大家介绍以下关联业务往来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相关知识。
一、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等九张附表。
需要申报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二、关联申报时间
企业报送关联申报表的时间与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时间同步,即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
三、关联关系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五、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关联申报目前可采用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上门申报采用纸质表单,网上申报采用电子表单。进入网上申报系统后,请点击“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然后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情况,在“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存在对外投资情况”和“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三个选项前的复选框中勾选,再点击提交按钮,您就可以进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步骤的提示页面。填写申报表时,请仔细对照《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详见国税发〔2008〕114号)。
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证明文件,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应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有关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及说明的资料或证明文件。所谓同期是指发生关联交易的当年度。
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若企业处于跟踪管理期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或属于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则应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范围的企业;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
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企业,不管是否符合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条件,都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
1、曾被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跟踪管理期间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
2、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且出现年度亏损的企业;
3、当年签署了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
4、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且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