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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变化后的六大注意事项
  • 发布日期:2015-06-10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文在梳理对比新旧政策的基础上,总结了纳税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政策变化后应注意的6大注意事项。



一、“审批”变“登记”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制转为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办理机关有变化

审批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登记制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增值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三、报送表单作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登记制下,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符合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登记表格要填准

登记制下,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要注意:填报内容要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一致的,仍需补正内容。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为防止涉税风险,应先判断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五、生效日期可自选

审批制下,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登记制下,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相关程序有调整

审批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登记制下,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于时限较审批制减少了一半,建议纳税人在超标当月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做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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