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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外资企业注意资产损失的处理
  • 发布日期:2015-05-18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对于既定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留存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在处理损失时应主要区分损失类是否可以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后方可扣除 ? 
依据《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企业应以清单自行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二、要专项申报的损失应注意当年损失报批时间: 
根据《资产损失扣除管理办法》

1.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第七条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因而,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前将需要报批税务机关的资产损失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对于损失发生的年度与实际扣除的年度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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