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具体为: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研发费在会计核算方面有什么要求?需要如何设置科目,分别归集哪些内容?
依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RTF整理以往合规的归集方法,建议如下: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应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并设立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 专账进行明细核算;涉及多种研发形式的,应分别归集研发费支出。
2、科目设置及内容归集
“管理费用——研发费(研发项目名称或登记编号)”科目下设三级级到六级科目
3、根据研发形式设置三级子科目
1)自行开发
2)委托开发
3)合作开发
4)集中开发
4.研发形式为自行开发和合作开发、集中开发的,应设置四到五级科目。六级科目可根据本企业实际需要设定。
三、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哪些环节?
1、注意提前备案
已取得税务部门发放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按规定进行备案。
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依据财税〔2013〕70号 国税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