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全球反避税的大环境下,中国税局已加强对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监管力度。这也使得在华经营跨国公司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证明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降低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和调整的风险。此次,RTF就与大家分享下,有关同期资料的相关内容。
一、同期资料准备对象
1、自2008年始,存在跨境关联交易的在华经营跨国公司每年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证明各纳税年度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只有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2、关联购销金额小于2亿元人民币,且其它类型关联交易(如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支付等)涉及的金额不超过4千万元人民币;
3、关联交易属于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4、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国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更加严格,使得更多的纳税人需要准备和递交同期资料。例如,深圳税务机关将关联购销金额从2亿元人民币降低为1亿元人民币。2014年,深圳地税要求所有符合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企业都必须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按规定期限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税函[2009] 363号文,未达到以上豁免标准的单一功能亏损企业也必须准备同期资料。广东省中山市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规定单一功能亏损企业如企业关联购销金额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暂时可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待税务机关核查后再决定是否要求企业准备并报送完整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自363号文发布以来,北京、上海、苏州和天津等众多省市的许多跨国公司都受到了当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
税务机关对特定行业的重点关注也对同期资料管理的规定产生了影响,如制药、汽车和银行业等。例如,某些税务机关要求银行业的所有纳税人准备和提交转让定价文件,这表明跨国公司内部融资和其它资金密集型交易受到了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另外,合约生产企业应该在转让定价文件中详尽记录商业环境、行业特点和功能状况,并对其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通过经济分析和法律协议提供佐证。
二、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提交的同期资料内容和质量提出批评
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中发现一些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存在一些问题,对于纳税人以及专业税务顾问协助企业准备的同期资料的详细程度以及技术品质表示不满,此外,税务机关对于大多数企业没有通过准备同期资料实现税款自动调整也有所失望,深感同期资料准备要求并没有达到促使企业提高关联交易遵从度的作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曾组织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递交的同期资料情况开展全国性检查,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
1、同期资料偏重于验证利润率的合理性,忽略企业本身经营策略、功能风险分析说明和分析;
2、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的选择说明不够,定价原则中未提及境外总部给予的利润空间;
3、可比公司的选择差强人意;
4、无形资产交易(如:融资、技术等特许权使用费、研发费用等)的分析过于简单;
5、未提及中国市场溢价、成本节约等中国企业的归属问题;
6、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成本费用划分问题;
7、针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未单独分析等。
三、如何准备高质量同期资料报告
同期资料是论证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要文件。税务机关就同期资料涵盖的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及转让定价方法五个方面,对同期资料的整体质量进行评估,按以下四类打分,评定同期资料质量好坏:
1、“较好”指在五个方面均描述详实且有明确的定价方法;
2、“一般”指在五个方面均提供信息,但在某些方面信息提供不完整;
3、“较差”指在五个方面中有未提供信息的情况;
4、“很差”指五个方面均没有提供信息。
对于不合格的同期资料可能要求企业重做,甚至可能将这些企业视为关联交易遵从度不高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可以预计,今后税务机关对同期资料应该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将会更加严格。
RTF认为,准备一份高质量的同期资料,首先要求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深刻理解和清晰的认识,在充分广泛了解行业背景的基础上,了解哪些价值增值业务是该行业中最为主要的利润驱动源。其次,要对企业在关联交易中承担的功能风险进行多方面调查取证,确认企业在集团整体价值链中的位置以及对价值链作出的贡献。而其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以及可比公司经济分析则要借助于专业经验和判断。最后,同期资料的各个章节之间(组织结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及转让定价方法)应该有逻辑联系,能够互相印证,做到既有事实数据支持又有专业分析判断。
一份好的的同期资料报告,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能够确保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相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已对其转让定价安排进行了细致分析,充分体现企业的关联交易遵从度,从企业对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上证明其没有转让定价避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