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实非常规交易遵守公平原则,纳税人需要证明所采用的转让价格等同于独立交易的价格。这可以使用可对比交易来实现,可对比交易是与非常规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相同的独立交易。
如果不存在可对比交易,则可以通过确定与纳税人行使类似职能、持有类似资产和承担类似风险的非相关公司来进行替代性对比。可比性公司应该具有类似的交易,经营条件与纳税人类似。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纳税人来说,由于缺乏公开可靠的可比性公司信息,进行替代性对比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一般情况下,由于可比性上市公司的缺乏以及私营企业数据的不透明或不可靠,纳税人会寻找其他地区的可比性数据。一般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为此为理由参考海外可比性数据。
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的中国实务篇指出:
“中国认为,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市场的地域性差异如此之大,以至于需要对比性调整来弥补差异。”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纳税人与可比性公司的业务运行存在重大的差异,可能需要进行地域性调整。
四分位法
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分析采用四分位法来确定公平结果的标准,这是由于处在区间极端部位的数据存在观察结果不协调的风险,从而无法反映公平的回报。为此,将四分位法作为结果可接受的标准属于相对保守的立场。
根据2号文规定,应采用四分位法进行转让定价分析。特别是,当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