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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完全解读手册之当下形势分析
  • 发布日期:2015-05-07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在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业务,两者之间经协商确定的价格通常被称为转让价格。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税务机关担心该转让价格与两个独立企业之间所达成的价格会有所不同。不少跨国公司通过制定不同的转让价格,在高税率地区实现低利润,在低税率地区实现高利润,从而降低公司的应纳税总额。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纷纷出台税务条例和规章,防止不合理地转让利润。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所在地区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合理征税。

 


当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业务,两者之间经协商确定的价格通常被称为转让价格。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税务机关担心该转让价格与两个独立企业之间所达成的价格会有所不同。

在理论上,全球税务体系的缺失和各国税率的不同,为跨国公司提供了机会,使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转让价格,在高税率地区实现低利润,在低税率地区实现高利润,从而降低公司的应纳税总额。

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世界各地的税务机关纷纷出台税务条例和规章,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受控交易)进行规范,防止不合理地转让利润。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所在地区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合理征税。

近年来,在监管方面,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则发生了很多变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份发布,《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于2007年12月发布。两者均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上述法律和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同时对转让定价规则提供了进行调整的平台。

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一些关于转让定价的管理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9]2 号,一般称之为“2号文”),于2009年1月份发布。该通知就众多转让定价与其他问题提供了行业亟需的具体指导原则,并对2008年1月1日起所发生的交易具有追溯力。2号文发布之后,中国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对转让定价机制有影响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通常都对2008年1月1日起所发生的交易具有追溯力。

监管层面的变化,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其持续作用极其深远。除了其他规定,2号文还:

•  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同期资料的要求,该资料必须以中文编制并保存;

•  在中国的转让定价规章中首次纳入四分位法的使用;但如果企业利润水平低于中位值,税务机关有权将其调整至中位值;

•  对符合条件的无形资产开发活动和特定类型的共享服务,首次正式允许成本分摊协议;

•  就单边、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以及涉及中国境内多个实体的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提供了指导;

•  确定了资本弱化管理原则;

•  引入一般反避税管理原则;

•  修改了合规性的要求,包括要求企业在申报年度纳税时填报九个非常详细的关联方交易披露表格,纳税人必须说明是否根据法律特别是2号文的要求提供了定价文件。

除了2号文以外,国家 (以及地方)还定期发布文件和通知,明确或者扩展2号文的要求。其中一份重要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简称为“363号文”)。363号文规定: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除了国内立法,2012年10月份,作为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的一部分《中国实务篇》予以发布。该报告针对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分享了中国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方法和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可以说明中国税务机关在未来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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