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前购入或自制的有形动产,可以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征税办法适用3%的征收率,不符合条件的有形动产租赁收入应适用17%的税率。而且税务机关只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不能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应当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