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十四条规定:“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