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收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另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收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外单位为境内单位提供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