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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6月新成立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 发布日期:2015-08-07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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