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仍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