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据此,境内的外资公司垫付境外机构在境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不涉及纳税。可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据此,境内的外资公司垫付境外机构在境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不涉及纳税。可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