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

财务服务

商务服务

海外投资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常见问题 > 正文
海关加收的滞纳金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发布日期:2015-07-09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据此,企业未按时向海关缴纳增值税或关税,加收的缓税息,不得税前扣除。

文章标签:
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
服务领域
最新公开课
热点标签
TAX 专栏
最新活动
国际财税组织 KEY WILL GROUP 成员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8:30—17:30
咨询电话:400-800-7472
客服邮箱:info@rtfcpa.com
  • 新浪微博
  • 微信订阅号

新内容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我们会将更多的信息、课程、资讯推送给你。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8-2014 北京道通永信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6003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