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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 发布日期:2015-07-10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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