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账务上体现有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对等原则,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履行的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