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需要办理专项申报。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符合专项申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可以在厦国税公告[2012]1号文件附件下载该表格),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