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服务

财务服务

商务服务

海外投资

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 常见问题 > 正文
企业之间股权、资产的划转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发布日期:2015-06-09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文章标签:
您可能感兴趣的资讯
服务领域
最新公开课
热点标签
TAX 专栏
最新活动
国际财税组织 KEY WILL GROUP 成员

联系我们

工作时间:8:30—17:30
咨询电话:400-800-7472
客服邮箱:info@rtfcpa.com
  • 新浪微博
  • 微信订阅号

新内容

输入您的电子邮件,我们会将更多的信息、课程、资讯推送给你。
All Rights Reserved. © 2008-2014 北京道通永信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60032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