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包括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因此,企业受到的贷款贴息属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