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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是否要预缴税款?
  • 发布日期:2015-06-02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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