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发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清理的证明。
6、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需提供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7、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8、有购发票的业户需提供《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购领簿》。
9、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10、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特指流转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主、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企业。)
11、总机构注销时,还需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12、《取消账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另外,对于所得税不属国税征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具有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
对于所得税属国税征管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指申请注销当年和上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