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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转让股权并变更为内资,需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发布日期:2015-05-19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我司为外资,现外方股东想转让股权,变更为内资企业,但经营期不足10年,是否要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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