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为外资投资企业,在异地有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为母公司的业务咨询联络,企业非法人,所有的票据都开具母公司title,每半月将票据寄至母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无经营收入,并每季度财务报表进行零申报,季度报所得税也是零申报。母公司在进行所得税汇总纳税申报时,分支机构是否须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和年度财务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