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销分支机构,所需的材料如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另外,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