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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改革 推动效率提升 避免企业多头跑
  • 发布日期:2015-09-23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近期,两大改革将有效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办事效率,使新设及变更登记后的企业免去“多头跑”的烦恼。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及国家工商总局修改后公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中前置、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申请登记流程及有关事项,同时要求企业依法向社会公示其经营范围有关事项。例如,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证件的相关内容。


《规定》中明确了三类情形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变类型的,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企业变更出资人的,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


《规定》中指出有三类情形不予登记,即:属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此外,在《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中要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主管机关全称以及纳税人相关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上述相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同时,RTF再此提醒对于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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