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因此,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由原来的申请认定改为资格登记制,如纳税人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且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如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