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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5-05-15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1号,以下简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相关政策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握政策精神,严格执行《公告》规定,将政策落实到位。

二、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除提供《公告》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已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附件1)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附件2)。首次办理时须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原件,以后办理时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对应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内容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骑缝章。

(二)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由本领域至少3名副高级职称(含)以上专家分别出具的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书,所有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中至少有一项一致,并附出具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口合同项下申请出口技术的完整使用说明书及主要技术指标。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大型国际运输企业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单证数量巨大,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无法提供有关原始凭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批,出具《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批准其可不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进行退(免)税审核,从源头上防范错退税款或骗取退税情形的发生。要结合服务价格是否明显偏高等指标,开展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企业预警分析和评估监控,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要跟踪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归纳和总结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

六、各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于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日内填报《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七、每年于5月底之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上一年度落实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情况反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生效前发生的有关业务参照本通知办理。

 

附件: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研发服务申请表

2.鉴定意见书

3.免予提供原始凭证税务事项通知书

4.跨境服务零税率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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