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06日京科发〔2015〕39号《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布,基本延续201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贯彻落实了之前五部委联合发布财税【2014】59号《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过技术先进性服务认定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RTF财税通过以往执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项目的经验,结合本次39号文,特总结以下要点分享:
1、主要审核指标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比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比
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的占比
2、企业所采用的先进技术情况的800字描述要符合审核要点
3、上一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账目要清晰
4、39号文特别调整
企业需特别注意,此次39号文中规定的收入申报,需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核定部分的技术收入不再需要去技术市场开证明,系统会根据企业以往在技术市场备案的核定收入自动取数比对。
5、特别提醒企业
经认定及通过审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方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上文提及的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