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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加速折旧新政
  • 发布日期:2015-05-12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随着税务机关对外资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加大,RTF近来在帮助外资客户做账务合规检查工作时,发现很多企业并未按照最新财税【2014】75号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这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现将固定资产处理的调整规定列示如下,财务工作人员可以自行对照调整。


一、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前持有和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注意:此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3、 6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二、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所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2、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3、6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RTF在此提醒外资企业注意对固定资产账面的处理调整,其折旧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抵扣的时间差所造成的交税现金流的影响,总共抵扣的数额是相同的,但前期允许一次性抵扣或加速扣除,就可以尽快回笼现金,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如果您希望更深入讨论上述文字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企业的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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