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务中,一些纳税人由于政策理解的偏差、税务与财务处理不一致、对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熟悉等,可能产生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引起注意。
一、防止政策理解出现偏差
判定某项费用与生产经营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对好理解,真实性就是支出项目真实且实际发生,合理性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但相关性判断往往困扰很多企业。在具体业务中,究竟什么是与生产经营有关?比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研究开发费等税前扣除时是否都要考虑其与生产经营相关。
对于业务招待费,一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核算、税前扣除等规定不太熟悉,有的甚至把礼品、礼金、回扣、个人消费等支出列入其中。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通常包括: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同时,业务招待费要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误餐费区别。
对于研发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应注意的是,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优惠,不能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二、区分容易混淆的项目
在汇算清缴中,要特别关注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借款利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研究开发费等项目的扣除范围。
确认工资、薪金的扣除范围,多数企业容易出问题。工资、薪金和福利费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会计上,按月按标准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税务上,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均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更不允许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容易出错,一些企业将不好开支的费用都往里装。其实,上述费用开支有具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范围、程序、证据、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也往往把关较严。比如,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为此,发生上述费用,必须提供合理合法的票据、证明、文件等。
三、避免入账发票出错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但一些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如“无抬头”“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有一些入账发票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自制凭证也可以入账,但一些企业对自制凭证把关不严,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随意填制,做假造假,违反充分、适当原则。
四、注意纳税申报的差异
2015年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变化较大的一年,特别是费用扣除方面的报表变化更多。比如,汇算清缴时,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第4列“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指“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14%的积”的孰小值。首先,应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从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扣除事项进行综合审核、计算,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其次,比较两者,取小值作为“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再次,计算填报纳税调整减少金额。
对于房地产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上作为预收账款,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将其放到主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中,而是直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1行计算出纳税调整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中。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时要把这部分收入加上计算。但后期房地产完工产品确认收入时,如果这部分收入是属于前期预售款结转的,就不能再作为“三费”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