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进口贸易类外资企业普遍现象
1) 业务方面:
a)货物买卖:如帮助国外总部进行产品的销售,产品由总部进口,针对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等;
b)售前售后的服务支持:国内WFOE的工程师或者技术人员会对国内潜在客户提供售前的技术支持,或者售后的产品维护等;此业务国内人员的成本将按照成本加成、计时收费或者佣金形式由国外总部承担;
c)WFOE内部运营支持:一般国外总部会集中采购管理软件,如财务的SAP、CRM等系统,为方便统一有效管理,会分享给全球受控的子公司使用;同时由所有收益的关联方企业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2)部分外资企业财务人员特点:
a)优势:精通英文或者外国语言运用,同时具备丰富的财务精细核算经验;可以与总部财务管理团队进行顺畅对接......
b)劣势:较少精力投入在国内税法操作方面,对最新的税政更新不足够及时。可能导致相应的税务风险或失去免税机会;
3)针对总部对WFOE运营支持财务税务操作特点:
a)形式发票:境外总部在向境内WFOE提供服务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会直接向其签发形式发票,但此形式发票并非中国税局系统认证的服务发票。
b)财务操作:财务人员在合适费用的真实发生后,往往在收到总部形式发票的当月,直接计提WFOE费用及应付总部款项;而忽视总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相关税金的问题;
c)操作风险:如未就相关业务合同到税局进行及时备案,并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则会导致罚款及迟交税款而导致的滞纳金的风险!
4)针对售前售后的服务支持财务税务操作特点:
合同内容:一般签订成本加成、计时收费或者佣金形式的框架合同,缺少对实际执行业务细节服务方面的描述,而此类合同在税局进行备案的时候会被认定为“佣金合同”或者“一般服务”合同,使企业丧失“跨境技术服务/咨询“收入的免税的机会。
2.RTF在税务处理上的建议
1)针对总部对WFOE运营支持财务税务操作特点:
按照售付汇业务进行处理;
a)首先,将涉及的业务区分源泉扣缴类的特许权使用费还是非源泉扣缴的一般咨询服务类合同;
b)其次,就确认的项目分别编订合同;注意两国之前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协定,如果存在需要提前准备申请税收优惠的资料;否则如涉及企业所得税,则需按照10%交纳;在申请到税收优惠后,按照差额再办理进行退还手续;对于一般咨询服务类合同,在合同编订时,还需要注意区分劳务发生地是境内、境外;如发生在境内时,具体的境内工作时间的约定等;
c)最后,要清楚合同及每次支付时,税局规定的操作流程;
2)针对售前售后的服务支持财务税务操作特点:
a)首先,需要结合企业的产品安装特点,或者本身特点,从技术角度出发,判定售前售后的服务咨询是否属于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如果可以划定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则企业是有机会申请到“跨境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b)其次,根据初步的判定,就合同进行修订:
技术服务/咨询合同是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所以请企业在拟定前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法规。
c)最后,要清楚具体的跨境技术收入免税备案流程,包括商委、技术市场等的合同认定程序,及税局免税备案的要求;及日后收到国外款项的相应商委系统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