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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之“境外劳务不予征税”
  • 发布日期:2015-05-22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按照北京市国税局要求,全市展开境外劳务不予征税专项调查.北京东城付汇企业调查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1日,RTF在此提醒所有售付汇项目的企业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一、对外支付备案要求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1.3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不区分是否超过5万美金);
2.交纳相关税金但无需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低于5万美金);
3.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税票等税务凭证(超过5万美金);
4.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需单独申请。
 
二、不予征税范围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
 
三、如何证明企业付汇项目不予征税
依据国税总局2007年11月16日发文须取得《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证明)。
 
四、2014年重要时间点提醒
东城区发生对外支付业务的企业要于2014年7月21日前填写《2011年至2013年对外支付调查名单(信息中心)》提交至东城国税局大国科,填写时需特别注意:
1、明确具体“劳务项目”;
2、确认“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特别说明:此处不予征税均指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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