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
营改增之后政策
1、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4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3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已作废 替换为2014年第11号)
3、《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营改增之前的政策回顾
财税[2010]64号《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该文执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处RTF财税特别提醒企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逾缴税金在36个月内可以申请退还)
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范围
1、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从事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管理规定;
3、采用程租、期租、湿租等方式租赁交通工具提供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4、对境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的日期为准。
三、RTF财税分享技术型企业“零税率“成功认定案例
1、案例背景介绍
某美资CRO公司,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合物前期的合成,研制阶段;业务形式为接受跨国企业拜耳、默克等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不同新适应症领域“新药”化合物合成的CRO服务,主要的成果归属委托方所有。
2、解析“零税率认定”要点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的获批;
与境外单位签订研发、设计合同,并取得跨境服务收入;
本技术领域3名副高级职称(含)以上专家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研发的鉴定意见书;所有鉴定意见中至少有一项一致,并附出具人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具视为放弃认定资格;
发生在资格认定前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在取得增值税零税率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3、“零税率认定”流程介绍
首先,技术合同要取得《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技术服务项目要阐述清楚;
其次,技术合同还要通过本领域专家的鉴定,描述上需要将技术要点及其“新”表述清晰;
再次,就专家意见到商委进行研发项目的申请;并将商委反馈提交税局进行“零税率”认定;
最后,进行进项税金的退抵。
4、“零税率认定”账务处理与税务申报应提前注意的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金额与服务费发票金额需对应;
申报税局与商委的的应税服务收入需对应;
申报进项税额与进项的收入服务需对应.;
特别注意: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开具视为放弃认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