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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收入免税之如何判定视同境外收入
  • 发布日期:2015-05-18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自营改增以来,从最初的37号文开始对跨境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但RTF实操过程中,发现较多客户为境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来源于境内第三方,并对此免税风险有过多顾虑。在进行自我判断“跨境业务是否属于免税范畴时,通常会存在如下问题:



1、与境外关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但服务对象为关联方公司指定的境内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跨境服务?

2、费用结算时,款项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比如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这种费用算从境外来的跨境服务收入吗?

3、关联方间的跨境应税劳务如果符合免税范畴,会在税局获得免税备案吗?之后面临税局稽查时,可能的风险有哪些呢?

4、关联方间的免税跨境技术合同可以算作离岸外包合同,来申请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资格,并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吗?

5、关联方间的离岸外包合同,是否又同时属于跨境技术出口合同,像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非关联方合同一样,申请技术出口贴息呢?有什么风险吗?

RTF在此特将多次跟税局沟通结果结合最新发布的【2014】49号《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分享“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应税服务,哪些服务收入可以视同从境外取得?”享受免税优

1、纳税人向境外关联单位提供跨境服务,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其中,“第三方结算公司”,是指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

2、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在此RTF特别强调,国家鼓励的是境外服务收入实质业务,只要业务实质是对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都应努力争取该项免税优惠。通过有效的合同说明、业务辩解能力以及取得第三方的预先判定,来支持税局对您免税的认定。RTF在操作免税项目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同时具备与相关政府部门交涉时的有效方法,如果您希望更深入讨论上述文字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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