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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必做的税收筹划功课
  • 发布日期:2015-04-30 00:00:00
  • 文章来源:RTF
  • 作者: RTF

“不懂其他国家税收法规,操作中容易发生纰漏”

“遇到税务稽查,却毫无应对章法,盲目多补缴税款”

“出现争议,结果与当地税务机关拉锯式对抗”

……走出国门开拓海外业务的企业所面临的涉税及税收筹划问题成为“走出去”企业心中的“痛”。近日RTF财税专家参加北京市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举办企业“走出去”税收服务座谈会,了解到之前对281户境外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境外所得的90%,来源于已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但仅有26户企业享受过税收协定的“待遇”。对涉税业务的“陌生”,成为企业境外投资税务风险上升、经营成本增加的主因。



如何让企业“走出去”时清楚该关注哪些涉税事项、进而避“陷阱”享“优惠”?RTF财税希望通过此文让“走出去”企业明了必做的税收功课

1、如何既避“陷阱”又享“优惠”----熟悉税收协定做好相关审批及备案

目前,我国共与99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了税收安排。但现实却是,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好好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与这一“清冷”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享受税收协定却非常“火爆”,仅2014年北京国税局就审批和备案900余户次,享受税收优惠。税收协定,是两国之间处理税务问题的书面协议,不仅有助于解决纠纷,还有不少东道国税收待遇在里面。与此同时,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专门的规定,即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规定在我国抵免。因而,弄懂并切实用好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在当地少交税款,还能够消除双重征税带来的税收负担。

2、特别提醒境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注意“常识机构”

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关注税收协定时一定要看清“常设机构”条款,这将直接决定该企业是否需要被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常设”的时间约定也不同,大部分为6个月或者183天。 “只有按照规定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对方税务机关才能就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

3、对境外提供咨询、支持服务的企业----注意合同条款约定,一字之差造成交“冤枉税”

与境外的业务往来合同条款拟定,这里面暗藏的“玄机”很可能会造成企业缴纳“冤枉税”。

例如:跟境外提供技术开发时合同中一定要划分清楚应税劳务部分、产品销售部分还是佣金部分,税负相去甚远,通过技术实现的服务收入是享受免税优惠;或者是,企业向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取得利息的,则要特别关注利息条款,“一般协定规定,对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除此之外,大部分的协定税率为10%。但也有比较特殊的国家,比如与新加坡、以色列和阿联酋签署的为7%,与科威特的协定税率为5%。

RTF服务跨境企业提供税收筹划和财税支持项目上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能够针对您的自身情况进行诊断给出可行方案。如果您希望更深入讨论文中所提及的问题对您企业的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可以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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