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企业B为系统数据服务型企业,自2007年3月份与境外母公司A签署研发框架协议,相关研发分为三个阶段,时间自2008年-2014年。
在框架协议项下,每年签署合同的补充修正案附件以及说明,分为修正案1-5号,分别在技术市场、北京市商务委服务外包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并在技术市场取得备案批复、在北京市商务委取得软件出口登记证书,2013年根据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申请商务部技术出口贴息。
在北京市商务委技术进出口管理登记系统进行备案时,专业审核老师就备案合同中的有效期、合同金额、合同内容、成本加成提出意见不予进行备案,无法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所以,导致B企业将不能进行技术出口贴息申报,不能进行零税率认定、不能进行跨境免税备案。
二、RTF针对B企业所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针对从2008年2014年的框架协议+5个修正案,对合同金额累积5.8个亿的完整合同进行备案处理。
由于合同零散的在技术市场、地税、国税、商委外包系统中进行了备案,先进行合同的整体整理,及对框架+5份修正案的审核,确保前后一致。
修订符合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约定,包托对有效期、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包含研发的项目收集)、成本加成的完善、说明,成功进行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并最终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B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技术出口贴息
根据2013年北京市商务委服务外包系统通知,服务外包系统登记的ITO的软件出口企业如申请贴息,需在技术进出口合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并取得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贴息标准:1美补贴为0.6-0.7分人民币。
2、零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7号公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需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不含全部)。
3、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在办理免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供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不含全部)。